●受理条件:应自取得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协议)后12个月内,符合提取条件,即可办理。 ●办理材料:1.提取证明材料: (1)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协议); (2)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 (3)政府或相关单位公示名单复印件; (4)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2.身份证明材料: (1)居民有效身份证,已婚职工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 (2)婚姻关系证件,已婚职工需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职工需提供离婚证及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未婚职工在公积金窗口签订《婚姻状况声明书》。 (3)单位经办人代办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职工身份证明。 (4)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5)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一类借记卡。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温馨提示● 亲爱的您:办理公积金业务时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如提取人配偶方无身份证原件可用户口本、户籍证明、临时身份证、军官证等证件原件(工作地在州外的军人可用军官证扫描件)。您提供的资料我们不会留存,业务办理完成后会一并归还于您。
责任编辑:姜永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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