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通知
阿房金管〔2020〕28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缴存行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710号令)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阿州住公委〔2020〕1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落实
(一)明确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阿房金管〔2020〕15)文件执行。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为5%-12%,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
(二)严格执行限高保底政策。缴存职工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阿坝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阿坝州人民政府公布的全州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二、缴存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四)缴存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者少缴。
三、单位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四、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处罚
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对不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对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催缴
对逾期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各相关科部应调查其原因及性质,区分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处理情况报政策法规稽核科。
(一)企业经营确有困难,连续3年以上亏损,或连续6个月以上停发工资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可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各相关科部应将审核意见以及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书面材料,上报州中心,进入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程序。
(二)对于经营效益良好但逾期6个月以上(包括6个月),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中心将以信函方式发出《阿坝州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通知书》进行催缴;经催缴后仍拒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相关科部上报州中心,州中心定期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告督促。
(三)经3次催缴仍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中心将其单位账户进行封存。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中心将以信函方式告知欠缴单位和职工,说明封存原因。单位账户处于欠缴封存状态的,中心不再办理该单位名下缴存职工的提取、贷款业务。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限期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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